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1:28:02浏览142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管教民警应当提出建议,报看守所研究决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
经看守所研究同意,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意见应当在看守所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警察、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送达会议进行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公示完毕后,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经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收到有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经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历次减刑裁定的副本;
(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四)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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