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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假释的适用条件,简述刑法假释的适用条件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1:37:02浏览114次

我们知道,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有假释的机会,但是需要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同时,法律也明确提出了假释的限制性条件。因此,我想每个人都想了解假释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是怎样?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是怎样

假释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自觉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限制是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掷危险物品、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罪犯会被重新收监情况

根据《刑法》第86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撤销假释:

1、被认定有不作为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罪犯,被发现有判决宣告前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不构成新的犯罪的;

3.犯新罪。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二、假释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一、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于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处罚。假释后的考验期不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新罪判决的刑罚将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合并。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了新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后发现了新罪,也应该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合的方法实行并罚。

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有其他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被判刑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罚》第70条规定的先合并后减少的方法实行合并处罚。被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但假释后的缓刑期不应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罪犯有判决公布前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分别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与以前犯罪的处罚一并处罚。

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执行完刑后收监。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的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见,假释的适用条件在于假释的条件,而限制条件是指不得假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向五六懂法网发布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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