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6:42:03浏览120次
假释是现代社会刑法中的一项减刑政策,属于现行司法局管理,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司法局批准假释的程序。让我们来看看五六懂法网边肖的司法局审批假释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由进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1、犯罪鉴定表;2.罪犯奖罚表;3.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历年减刑裁定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的;6、未成年人或老年残疾人(自伤除外)材料。7.无期徒刑假释的建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提出假释建议。
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假释建议书后,应当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假释。假释从宣布判决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刑期已满,期间一般不减刑。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一)共犯的意义
在监狱服刑的犯人都有强烈的渴望早日出狱,重获自由。为了鼓励罪犯努力学习,服从监督,遵守制度,认真改革,真诚忏悔,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这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2)社会意义
惩罚不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也是教育和改造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降低监督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改造。另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假释可以降低监管和监狱管理的成本。
(三)在司法意义上: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和负担。假释的正确适用,将释放符合条件且不需要继续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监狱机关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假释是按照减刑程序进行的。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罪犯有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对假释不服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罪犯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的假释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假释案件批准报告、罪犯特殊情况报告、假释裁定十五件,并提交全部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因罪犯特殊情况批准不受执行刑罚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假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又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上诉或者抗诉不合理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变更判决后仍决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提请批准的结案报告和判决书十五份,以及整个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低于法定刑的处罚进行审查批准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撤销原判或者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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