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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假释考验期是什么意思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9:44:02浏览83次

申请假释,需要注意的是假释是有一定考验期的,但是什么时候算呢?因此,下面是五六懂法网小丛书,为您带来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日期计算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你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你也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

一、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日期计算

中国法律规定,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尚未服满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十年。

二、什么是假释考验期限

假释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因遵守监狱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社会没有危害,在一定期限内被提前有条件释放和考验的期间。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鼓励罪犯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他们尽快重返社会,并通过正确适用假释,将服刑一定时间后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投入社会进行改造,帮助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

考验期(需区分实际执行期和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原刑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13年以上):

(一)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是尚未服满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十年。

三、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假释是按照减刑程序进行的。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罪犯有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对假释不服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罪犯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的假释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假释案件批准报告、罪犯特殊情况报告、假释裁定十五件,并提交全部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因罪犯特殊情况批准不受执行刑罚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假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不服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变更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上诉或者抗诉不合理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改判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提请批准的结案报告和判决书十五份,以及整个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低于法定刑的处罚进行审查批准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撤销原判或者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带给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日期计算的全部内容。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将被撤销假释。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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