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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释放在法律上称为,收监执行是公安还是司法执行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0:20:03浏览108次

假释:有条件提前释放已经服刑的罪犯的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在决定罪犯假释时,要考虑假释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规定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十三年以上的,如果自觉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决定罪犯假释时,要考虑假释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罪犯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满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察机关的规定报告其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察机关关于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判决宣告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因其他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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