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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假释考验期,拘役假释考验期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08:30:05浏览108次

核心内容:罪犯假释的缓刑期限因原审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异。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原判刑期未执行的期间,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期的剩余期限。刑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以下是五六懂法网假释考验期的简介

 假释考验期是什么

假释是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在执行刑罚之前,对已经假释的罪犯进行一定期限的侦查,这个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执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公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才能申请假释。”可见,有期徒刑假释的缓刑期肯定不到总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存在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限届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告。

 假释考验期内遵循的规定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监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

第三,遵守监察机关关于接待来访者的规定;

四、离开你所居住的市或县或迁居,应报经监察机关批准。

监督机关的职责

监察机关对假释罪犯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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