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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0:24:03浏览104次

假释案件应当符合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判断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除了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刑罚、执行刑罚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等。在这里,五六懂法网边肖介绍了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处理假释案件时,认为“不存在累犯的危险”,除了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形。

 第十八条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所列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与成年犯相比,依法可以适当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当视为表示悔罪。换向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启动时间和间隔可以相应缩短。依照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对老年人、身体残疾(不含自伤)和重疾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注意实际表现悔过。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理,身体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应当视为表示真正悔过。换向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启动时间和间隔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有真实生活的,可以依法假释,但法律和本解释不允许假释的情形除外。

对身体残疾的罪犯和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确定其残疾和疾病程度。

 第二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假释和减刑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一次扣除两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减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二年的,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

如果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减刑、假释裁定不变;原判决、裁定发生变更的,执罚机关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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