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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怎么写,借条上这4种人的落款有区分,写错了后果很严重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8 20:40:06浏览142次

民间借贷在现代社会非常频繁,但在生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由付款人的错误书写引起的纠纷。接下来,边肖网为您总结相关案例,并进行分析,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这四种人的付款方式有所不同,写错的后果非常严重

借据上一般有四种身份:借款人、担保人、证人和法定代表人。定金问题可能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因此它非常重要。

案例1

2009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王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我在此向王借款人民币9.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用途为公司资金周转。”被告吴某在借款人的存款上签字盖章,被告陆某在借款人的存款时间上签字盖章,被告吴某签字盖章。

后来,原告王某因未能向被告、陆某借款而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陆某辩称,他只是该笔贷款的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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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法院判决的签名应被视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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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于向姜借款10万元,姜开具了金额为:元的收据。"我今天借了1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是15% . "在到期账单的右下角,姜写着“借款人姜”。李在借据左边的空白处签了字,没有注明他的身份。

贷款到期后,姜的下落不明。于向法院起诉李,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庭审过程中,李辩称,尽管他签署了借据,但他既不是担保人,也不是共同借款人,而只是证人。

法院判决

在贷款的右下角,姜写着“借款人姜”,左边的空白处,李签了字。从交易习惯和生活经历来看,李不应被认定为借款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应认定李为保证人。

最终,法院认定李为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3

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李是甲方的客户,双方有业务往来。向李借了一张《借条》。贷款内容为:“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向李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a公司加盖公章,陈某签字,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李起诉甲方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据了解,所有借款人均在存款处签字,而甲方和陈某分别在存款处盖章签字,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理解,公司A和陈某都是借款人;

陈某认为他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的,所以他在签字时应该注意自己的身份。现在陈某在签字时并没有将他区分为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是独立的,可以视为个人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公司A和陈某是共同借款人。

摘要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般借据有四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证人和法定代表人。定金问题可能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因此它非常重要。一般承认规则是:

1.若借款人被标记并签字,可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借款人被指明并签字,他/她应在空白处远距离签字,这只能被视为证人,他/她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你是见证人,你必须在借款人名下签名以表明你是见证人,否则你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如果您在借据上签字,但没有注明担保人的身份,您将不对担保负责。如果贷款人要求保证人签字,应注意要求其表明保证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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