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5 09:00:06浏览124次
有各种各样的租房者,其中大多数是遵守协议的房客,但也有一些不合理的租金。承租人拖欠租金是一种常见的租赁纠纷,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获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遵守。那么,如何处理承租人的拖欠租金呢?以下是的一个小系列。[案例]
原告陈某为江苏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1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协商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方:陈某,乙方:叶某,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东部的四个厂房(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约为11000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赁期限为五年);甲方将钥匙交给乙方完成租赁厂房的交付,双方将核对并清点水、电等计量表,作为计算成本的依据。 第三条: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 第二年租金为陆拾玖万元整,第三年为陆拾肆万元整,第四年为陆拾玖万元整,第五年为陆拾肆万元整.甲方:陈某,乙方:叶某”,原告陈某在合同上签字并指印
,被告叶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私营部门借钱。事实上,私人贷款存在巨大风险。在私人借贷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下网站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做了详细解释。欢迎你阅读,希望能给你带来更好的帮助!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普通民间借贷中书面文件名称的类型及问题虽然名称不是决定法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但它无疑对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有很大的影响。在我们的..点击阅读
被告叶茂与江苏牟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为夫妻。胡牟某成立江苏牟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被告也谋将原告陈某的工厂出租并转让给江苏牟某有限公司.2013年实际支付租金,2014年被告叶某与被告江苏牟某有限公司实际共支付租金16.5万元。
[裁判]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和获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号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也谋和胡谋共同组建经营江苏牟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牟某有限公司将租赁房屋注册为法人,并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叶茂的妻子胡茂,被告江苏牟某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实际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如支付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和清算等。
被告叶某已拖欠租金一年以上,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现原告请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违约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故法院支持原告终止合同的主张。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有争议的厂房,两被告拖欠房租已超过一年,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搬出租赁厂房的主张。原告要求两名被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525,000元,依法得到支持。原告要求两名被告付款
在租户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协商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不合理的租户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