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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大吗,民间借贷风险包括哪些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8 21:00:06浏览116次

问:私人贷款的利率应该如何商定?

四个答案:

原则上,私人贷款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应予以保护;如果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已付利息不再要求对方返还,未付利息不再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利息协议超过年利率的36%,则无效,已付利息也可要求对方返还。私人借贷中的“斩首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贷款人贷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贷款本金,借款人必须归还。

情况

24%及以下的年利率属于“司法保护区”

作为借款人,张向李出具借条,同意借款20万元,月利息5%,贷款期限3个月。当日,李将20万元转让给张。

张未能按期还款后,李以上述借据起诉张。人民法院裁定,张向李借款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

法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相关规定为私人贷款利率划定了两个界限和三个区间。首先,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该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额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认为关于超额部分的协议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偿还,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第三,双方同意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是自然债务,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要求债权人返还。

问:借钱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五个答案:

贷款人应对双方之间存在的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贷款协议和借方票据等证据,以证明付款的性质。出借或者偿还贷款的,应当保存付款凭证。对于大量的钱,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果借出或偿还了大量现金,应保留现金来源和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对实际支付金额有任何异议。

情况

无法提交原始借方票据的,借款人的

张和王是恋人。2014年,王向张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据。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张状告法院,要求王归还贷款2万元。王辩称,他已向张偿还了2万元,原借据当场被张撕毁,双方的借款关系不复存在。一审法院驳回了张不能出具原始借据的解释,因此驳回了张的主张。张拒绝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后,贷款人销毁原始借方票据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识。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张没有原始借据,也没有举证证明。

法官说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贷款协议”和“贷款事实”。借贷协议可以用借据、借据甚至口头协议来表达。借款的事实就是实际的贷款,其形式有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词等。在审查借款事实时,法官还应根据借款金额、贷款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做出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原始借据且借款人拒绝批准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6.问:如果原告仅以借据或转账凭证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会支持他的主张吗?

六个答案:

两个借款人都有自己索赔和辩护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根据借据或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如果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或转让是偿还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情况

只有汇款凭证,借款人的申请被驳回

2014年4月22日,王两次将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汇入李账户。之后,王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偿还贷款25万元及利息。李辩称,该25万元为合伙投资,非贷款,并出示了王以合伙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诉状和合伙投资账户。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贷款人应对双方之间存在的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贷款人不仅应保存付款凭证,还应提供贷款协议、借据等能证明付款性质的证据。否则,如果对方有一定的反驳证据,贷款人仍然很难仅凭支付凭证证明其支付的款项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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