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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9 19:35:02浏览89次

借款人对到期票据的有效性和金额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订立合同和居间等基本法律关系的,应当审理该基本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可以不审查基本法律关系。

11.借款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息,并以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为由要求归还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并要求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支付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如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支付的利息不要求返还。

虽然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同意支付利息,但如果对利率协议有争议,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3.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利息的复利,只要约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根据协议,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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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虽然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如果贷款合同中规定了利率,贷款人可以提高30%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但提高后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贷款合同中没有利息支付协议或利息协议,但利率协议不明确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类似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利息。

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督促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贷款,并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如果贷款人根据我

19、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借贷等刑事案件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拒绝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公安机关驳回起诉后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贷款人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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