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利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9 20:05:03浏览53次
(2)张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张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经济交往
首先,张在王开设的赌场为赌客提供赌资。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在个人贷款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张向赌客提供高利贷赌资,约定1000元的日利率为100元,月利率为500元,利率明显高于同类银行贷款的四倍。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不受保护。
2.张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张在王开的赌场放高利贷,事先没有与王合谋,也没有组织赌博。然而,构成开办赌场罪的要件包括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要件和事先合谋、沟通的主观要件。但是,在本案中,张只在赌场放高利贷,提供赌资,没有参与组织赌博,事先也不知道他是否与王有过合谋,因此,他不具备开设赌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