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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探析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0 09:18:02浏览77次

拖欠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分析

早在1994年3月26日,**高人民法院在“法府(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指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不可偿还债务票据时,“诉讼时效视为中断”。如果供应商自诉讼时效中断后未主张任何权利,诉讼时效期限应从供应商收到需方书面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然而,我仍然认为我有话要说。

**高法院的《批复》实际上被定义为诉讼时效被授予的期间为“债权人边界不主张权利的期间”;理论上,人们也普遍认为,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债权人隐瞒其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也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以下统称为“上述观点”)。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自然被分配给债权人。原因是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他是否主张权利以及他何时主张权利,并且只有债权人**接近诉讼时效的证据。因此,只有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才能实现客观真实。

作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有争议的。

当债务人发行债务条款时,债权人接受它。由于债务条款,双方将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原有的法律关系将被破坏,二是新的债务关系将被创造。也就是说,原始债务,无论属于何种债务,都被新产生的债务(债务条款)所取代,这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债务变更”,在罗马法中被称为“债务变更”。由于债务已经发生变化,计算旧债务的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将发行债务条款的行为视为中断旧债务诉讼时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上述观点”考虑到这一规定,那么**个“上述观点”是指消除旧债务和出现新债务是侵犯债权人权利的标志,或者“上述观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的起点是侵犯债权人权利的标志。显然,“上述观点”忽视了债务的变化和债权人对债务人延迟还款的容忍,从而错误地界定了“权利受到侵犯”

债务人应当付款时,只能表明债务人有意延期还款,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不愿还款。这样,债权人就不会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充其量,这不仅仅意味着实现权利的时间必须用尽和拖延。此外,当债务人发出债务条款并要求延期还款时,债权人在接受债务条款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认为双方就延期还款达成了共识。怎么能说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务人签发一张借据,表明债务人不想违约,也不想侵犯债权。因此,诉讼时效(侵权)的开始标志尚未出现,因此诉讼时效不能开始。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被债务人拒绝,并且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或以其行为表明不打算偿还时,债权人才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的精神。

从以上结论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站不住脚。

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上颠倒了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拖欠案件往往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显然经常要求债务人付款,因为没有书面证据催收,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债务人说从来没有人要求他付款,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们的法官宁愿相信债务人的松散声明,而不是债权人的宣誓声明“我一直在收集”,因为“债权人无法证明它一直在收集”。结果,违约者变得自大,债权人变得沮丧。法律的公正性在这里不得不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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