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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朋友的爱情欠条,他应否要替朋友的“爱情欠条”埋单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08:27:02浏览118次

案例:

朱某的朋友赵某和女友一年前坠入爱河,但九个月后,当他们即将结婚时,赵某又改变主意,爱上了一个有钱人的女儿。当然,陈某一开始没有这么做。几个月后,双方达成协议,赵某将赔偿陈某全部费用,共计2万元,赵某将写一张借据,说明将在一个月内支付。一个月后,2004年11月29日,由于赵未能兑现,又与赵发生纠纷。巧合的是,朱某也在场。朱克斯介入后,陈某同意放弃5000元。然而,她没有找到赵,并要求朱X支付。出于友谊,朱某立即承认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具了1.5万元的借据。还把原来的借据还给赵。此后,陈某多次向朱克斯提出要求,朱克斯认为他只是暂时处理此事,不愿为此付钱。陈某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偿还债务。

评论:

笔者认为,朱x应偿还这笔债务。

这涉及债务转移问题。债务转移债务承担或转让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当所有债务转移时,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至于债务的转移方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有两种方式,即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债务转让。但实际上,后者是大多数。本案中,朱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与、赵构成债权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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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表明,确立债务转让的原则要求是债权人是否同意转让。应该说,本案已经具备了构成要件:

1.与赵之间的原债权债务是合法的。分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所受损失的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愿表达。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具备确立民事行为的必要条件。它应该是有效的。陈某拥有包括转让在内的所有债权。

2.朱克斯与陈某之间的转让是“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相互或共同达成的”协议。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合同法》第84条只规定:“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意味着债务转让的方式是可行的,只有在债务人和第三方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后,债权人才同意。事实上,同意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此,《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债务转让的方式,当然包括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协议后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以及债务人、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换句话说,就是朱克斯和陈某达成的协议,即陈某放弃5000元,朱克斯支付其余部分。

3.朱某、赵同意转让该笔债务。从朱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具欠条、收受欠条并将原欠条退还给赵等情况可以看出。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朱X有义务向支付,而有权向朱X追偿欠款。也就是说,不管赵给不给钱给朱X,朱X都必须把欠款还给。

作者:曾玉峰,兴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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