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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对企业法人无力偿还时的诉讼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07:35:01浏览62次

企业法人破产诉讼

**,调查创业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关闭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开办单位(可以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找到)应当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首先,如果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开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企业注册资本不实,启动单位应在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法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

(1)关于实施法人制度的部分规定如下:“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认真实施法人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其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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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外,不能对其他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开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登记时,投资者投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责令投资者补足投资,清偿债务。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启动单位应当在不真实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批准登记后,对提取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的开办单位、投资者或者其他人,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所有人或合伙人应负责清偿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 188)**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2。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一致,但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并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自有资金投入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符合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 视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 56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黑高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当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可作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或者关闭的,其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被取消,其投资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应当直接参与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法人不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应当是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的当事人,并对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经查实债务人以逃避债务、逃避法律为目的转移财产、设立新企业为法人的,原企业已成为“空壳”,可以按法人划分处理,在诉讼中可以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01030110页194)国务院《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指出:“第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汇编系列,向其设立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自身财务费用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费用,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际资金与登记资金不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直接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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