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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免责的条件,欠债的下落不明担保的被判免责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4:30:04浏览93次

如果债务下落不明,担保将免除责任。

案例重播:

海宁的舒是个煤炭商人。由于缺乏资金,他向建筑公司的老板陈某借钱。陈某同意了,但担心舒无力偿还到期,他要求舒找人提供担保。

蜀将齐、马、罗三人作保。2007年11月10日,舒与签订借款协议,同意向借款39.6万元,期限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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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齐、马、罗也在协议上签字。当天,给了舒39.6万元现金。

然而,在8个月的租借期到期后,舒某就失踪了,至今没有音讯。今年4月13日,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将舒、担保人齐、马、罗一并带上法庭。

海宁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仅责令舒某承担偿还贷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免除齐某等三人的担保责任。

提醒:为什么法院应该免除一些人的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但是,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应在保证期间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三个担保人为债权人陈某提供了一般担保,但没有商定的担保期。因此,债权人应于2008年7月11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主债务人舒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债权人在6个月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诉讼已超过此期限,保证人齐、马、罗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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