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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商标权的重要性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潮燎 时间:2021-06-07 11:04:55浏览133次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及规模权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由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包括使用权和失能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产品区分开来。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禁售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对其注册商标的擅自、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店铺名称由申请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品牌名称是企业名称中唯一可以自行命名和设置的部分。它具有区别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征,显示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商品名称的所有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品名称,或者请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商品名称。

商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平等独立的,权利的强弱没有区别。

当两种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商标权优先于商号权来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品牌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解释为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商标的权利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商标名称的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商标禁止权的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商标的垄断权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成为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品名称,也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该商品名称。只有当他人不当使用或依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眼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害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所有人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句话说,只有当消费者对企业实体与品牌名称和商标分别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必要禁止使用品牌名称。如果不能混淆消费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认为这种使用商号的行为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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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及规模权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由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包括使用权和失能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产品区分开来。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禁售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对其注册商标的擅自、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店铺名称由申请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品牌名称是企业名称中唯一可以自行命名和设置的部分。它具有区别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征,显示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商品名称的所有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品名称,或者请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商品名称。

商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平等独立的,权利的强弱没有区别。

当两种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商标权优先于商号权来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品牌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解释为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商标的权利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商标名称的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商标禁止权的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商标的垄断权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成为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品名称,也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该商品名称。只有当他人不当使用或依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眼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害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所有人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句话说,只有当消费者对企业实体与品牌名称和商标分别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必要禁止使用品牌名称。如果不能混淆消费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认为这种使用商号的行为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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