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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什么,商标侵权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同河 时间:2021-06-09 07:45:02浏览50次

虽然人总是渴望“花对钱,做对事”,但一切都是意料之外的。商标代表品牌,品牌决定市场,市场就是利益。如果商标已经注册,特别是在国外,企业必须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收回。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商标遭抢注后的补救对策是什么

产品商标注册后,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布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保护驰名商标)、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保护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申请初步公告在先,同日, 申请初步审查以公告在先商标的使用)或者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必须以适当方式占有)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与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另一个是在取得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的。宣告驰名商标无效没有期限。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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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注册后,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布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保护驰名商标)、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保护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申请初步公告在先,同日, 申请初步审查以公告在先商标的使用)或者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必须以适当方式占有)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与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另一个是在取得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的。宣告驰名商标无效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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