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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使用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阎咏歌 时间:2021-06-09 08:05:03浏览134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数量也有所增加。申请商标撤销的一方有哪些理由?关于这个问题,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为大家解答。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要有哪些理由

“大多数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三年未使用其商标。他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也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要说明其不使用的合法理由。”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说明大部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三年内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人出于其他原因: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的申请人,希望拥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人已经注册。申请人首先提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对方,并拒绝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放弃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提出了撤销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这一举动,并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事实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除了写封信碰运气之外别无他法。

应该说申请人的意图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但《细则》中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意思是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并说明相关情况。其中,‘说明情况’应该有所指。

2.其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三年。几家企业以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为理由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有一次,一家外企提到重庆某企业商标没用过。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后,立即发出显示商标使用证据的信函。另一方面,措辞强烈强调为什么外企无中生有地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没用过了。事实上,我们一直在使用它,他们正在构建它。

企业的话虽然重,但也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的“相关情况描述”应该严格限制,以防有人利用漏洞。申请撤销的,应当附有书面报告,内容应当是被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者三年内对商标注册人经营状况的调查等有关文件。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真正依法办事。

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还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为注册商标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作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前或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该限制:正当理由是什么?什么是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其他原因

在为注册商标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作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前或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该限制:正当理由是什么?什么是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者能源供应原因等。应该遵循法律。

由于部分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已被保护性注册,注册人也在其他类别商品中注册了同名商标,并实施了保护措施。因此,有许多类型的注册商标根本没有被使用。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三年不使用的,可以撤销,显然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因此,在《细则》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应当注明为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XXX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为驰名商标的创造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进入了误区

在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拟用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在此期间,一些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也不能出示有效的证明材料,但他们不愿意自动放弃其注册商标,因此他们利用提供证明的三个月时间来试图保留自己的商标。

1、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名商标,注册商标毕竟是企业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不可闲置使用。一旦丢失,就不可能再逮捕使用。有些企业看到了这一点,就想保留自己的注册商标。

2.马上找个受让方转让他的注册商标,而不是上交。不如将这种无形资产折价出售,收回一部分资金,减少企业的损失。

以上情况对于商标审查管理机构来说是一件很被动的事情;作为商标注册人,你要依法办事,正确实施,遵守《商标法》。

看了这篇文章的内容,大家都清楚了,这也是目前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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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数量也有所增加。申请商标撤销的一方有哪些理由?关于这个问题,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为大家解答。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要有哪些理由

“大多数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三年未使用其商标。他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也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要说明其不使用的合法理由。”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说明大部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三年内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人出于其他原因: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的申请人,希望拥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人已经注册。申请人首先提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对方,并拒绝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放弃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提出了撤销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这一举动,并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事实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除了写封信碰运气之外别无他法。

应该说申请人的意图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但《细则》中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意思是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并说明相关情况。其中,‘说明情况’应该有所指。

2.其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三年。几家企业以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为理由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有一次,一家外企提到重庆某企业商标没用过。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后,立即发出显示商标使用证据的信函。另一方面,措辞强烈强调为什么外企无中生有地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没用过了。事实上,我们一直在使用它,他们正在构建它。

企业的话虽然重,但也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的“相关情况描述”应该严格限制,以防有人利用漏洞。申请撤销的,应当附有书面报告,内容应当是被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者三年内对商标注册人经营状况的调查等有关文件。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真正依法办事。

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还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为注册商标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作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前或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该限制:正当理由是什么?什么是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其他原因

在为注册商标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作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前或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该限制:正当理由是什么?什么是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者能源供应原因等。应该遵循法律。

由于部分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已被保护性注册,注册人也在其他类别商品中注册了同名商标,并实施了保护措施。因此,有许多类型的注册商标根本没有被使用。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三年不使用的,可以撤销,显然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因此,在《细则》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应当注明为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XXX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为驰名商标的创造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进入了误区

在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拟用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在此期间,一些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也不能出示有效的证明材料,但他们不愿意自动放弃其注册商标,因此他们利用提供证明的三个月时间来试图保留自己的商标。

1、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名商标,注册商标毕竟是企业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不可闲置使用。一旦丢失,就不可能再逮捕使用。有些企业看到了这一点,就想保留自己的注册商标。

2.马上找个受让方转让他的注册商标,而不是上交。不如将这种无形资产折价出售,收回一部分资金,减少企业的损失。

以上情况对于商标审查管理机构来说是一件很被动的事情;作为商标注册人,你要依法办事,正确实施,遵守《商标法》。

看了这篇文章的内容,大家都清楚了,这也是目前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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