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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骑鸾 时间:2021-06-09 19:45:04浏览108次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下列行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印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二)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

(3)电子商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第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许可包括下列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允许他人单独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以自行或者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产权的法定继承人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提起诉讼。

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延长期限内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侵权物品存放场所,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物品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

第七条多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文章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似,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具有相似的字体、读音、含义、构图、图形颜色,或者其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为标准;

(二)需要对商标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比较;

(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的商品。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且容易造成混淆的。

类似服务是指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相似的,即商品和服务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近似的,应当根据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理解作出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侵权人责任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得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额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不能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额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额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调查获取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超过两年,在起诉期间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排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可对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和其他财产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伪造商标和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一方对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驰名商标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复审。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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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下列行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印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二)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

(3)电子商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第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许可包括下列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允许他人单独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以自行或者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产权的法定继承人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提起诉讼。

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延长期限内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侵权物品存放场所,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物品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

第七条多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文章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似,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具有相似的字体、读音、含义、构图、图形颜色,或者其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为标准;

(二)需要对商标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比较;

(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的商品。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且容易造成混淆的。

类似服务是指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相似的,即商品和服务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近似的,应当根据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理解作出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侵权人责任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得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额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不能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额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额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调查获取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超过两年,在起诉期间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排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可对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和其他财产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伪造商标和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一方对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驰名商标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复审。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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