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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变更协议抚养

来源:变更抚养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1:28:48浏览89次

儿童权利变更协议抚养

甲方(男):* *男年月日,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 *女,1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利的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害人抚养为* *,男,年龄*一岁,原女** 抚养。

现在双方已经通过协商同意,孩子* *将与男子* *生活在一起,男子将负责他的日常生活、健康、教育和监护的其他方面,他的抚养权力将赋予男子* *。

二。乙方* *不承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探视权条款

1.妇女有权探望孩子。

2.探视的时间和频率:妇女每周至少可以探视一次孩子。

四、女方今后协助男方办理子女* *户口转移手续。

五、遇有其他事项或及时处理的事项,按照一切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相互理解、相互迁就的原则,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变更抚养程序相关内容:

变更程序抚养

(一)双方协商变更

根据第《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其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应给予许可。

我们知道,如果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利,并且该变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可以通过抚养权利协议的公证进行变更。办理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孩子的户口簿和出生证明;

(3)《变更权协议草案》抚养。

(2)诉讼变更

更换子女的权利抚养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变更作出裁定。

根据第《**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条第17款,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如果一方与其子女生活在一起,另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具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共同生活;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或子女要求增加护理费,应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或如果子女长大后能够识别,并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应单独提起诉讼。离婚后,要求改变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不是对原离婚案中子女问题抚养的判决或对调解协议的修正,而是在处理子女抚养方面出现了原离婚案时不存在的新情况。因此,新的案件应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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