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变更抚养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1:28:49浏览111次
离婚两年后,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她孩子的抚养权利,理由是她的父亲经常和其他人在一起,女儿的安全受到威胁。近日,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举行闭门开庭审理此案。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同意长女为母亲抚养,二女儿为父亲抚养。现在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所以他申请变更抚养子女的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住所,不能抚养生孩子,被告对孩子很好,不应该改变。经过法庭调查,这个孩子要求和他的母亲住在一起。法院认为,原审被告的子女已超过10岁,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此,应该听从孩子们的意见。母亲抚养应承担抚养每月费用,被告应向子女支付抚养每月费用(500元)。
[法官说]
夫妻关系不存在,但抚养关系不能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与王女士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抚养名子女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利。抚养权利变更后,被告还应承担抚养费用。
首先,父母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直接来自父母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什么条件应该支配关系?
如果父母双方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对于10岁以下的儿童,应充分考虑抚养儿童的便利和符合其身心健康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