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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离婚时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果子珍 时间:2021-07-11 13:22:22浏览92次

(1)区分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前提。1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夫妻一方;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产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且在第19条中,强调了共有或者部分共有和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1996年2月5日颁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号,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和一方或者双方购买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捐赠财产;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经营活动所得等生产;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2)婚姻关系期间复员:复员军人复员费:转让费;如果他们已经结婚10年以上,分割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退役士兵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分开管理: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你在分割,拥有房产时,你将单独管理它:你使用的房产将归你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差额部分由另一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予以抵销。

(4)一方或双方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时赠与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条件。以自己的投资购买:他们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他们所有。

(5)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8年后的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4年后的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婚后购买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9)双方在婚后8年内对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后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这里需要强调的另一个概念是家庭财产。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总和。包括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子女财产,即子女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或者子女拥有的其他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家庭的父母、兄弟姐妹拥有的财产,以及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分割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对分割财产中的分割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家庭中,夫妻收入比例不同,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区别对待男女。此外,在实践中,在一些农村地区,例如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得不到保障,这意味着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本条增加了专门一款,即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法律禁止损害离婚夫妻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2.关爱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分割离婚男女享有平等的共同财产权利该条并未特别强调分割分享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利,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分母离婚会给孩子未来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有一个相对良好的成长环境,夫妻在分割,根据孩子生活学习的需要分享财产时,应该给未成年的孩子更多的财产,照顾他们的需求。就女性而言,女性的经济能力与男性还有一定差距。照顾妇女的财产分割可以防止妇女因经济问题行使离婚权利,这也是妇女实现婚姻自由的经济基础。此外,在分割,分享财产时,应当有益于生活和生产,适当照顾无辜的一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6.对离婚贫困一方的经济援助。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关于离婚中对困难一方的救济规定,由原《婚姻法》第33条修改而来。与原规定相比,本条没有变化。

(一)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这样既体现了我国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又补救了离婚可能带来的负面因素。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丈夫和妻子,但其立法旨在帮助妇女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离婚时的帮助,和夫妻期间的赡养义务性质完全不同。夫妻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以离婚时配偶身份关系解除而终结,而经济帮助只是原婚姻关系赋予的一种责任,并非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

(二)财政援助应满足的条件1。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条件。根据《婚姻法》修订后的第42条,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方的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其他时间寻求帮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患病或生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应该对生活或居住作出长期和适当的安排。2.援助方必须有经济能力,也就是说,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被救助方另行结婚后,另一方终止救助行为。如果原财政帮助被执行,需要继续给予帮助,一般不支持。3.如果一方在经济上不能帮助另一方,另一方将在分开结婚后终止帮助行为。如果执行原财务帮助,需要继续帮助,一般不支持。经济援助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有条件援助,而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法定权利。如果一方获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另一方可以不给予经济援助,但不得以经济援助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接受经济援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经济资助的具体措施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资助的具体措施是指经济资助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等步骤和方式。经济援助有多种方式:可以用现金或实物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多次支付。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和发放期限应根据双方经济条件、当地物价指数和生活实际需要确定。双方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或者一次性经济帮助;2.结婚多年,如果一方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在生活或居住上要作出适当妥善的安排。3.实施经济救助后,一方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4.人们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针对离婚大战和离婚损害赔偿设定的一系列法律对策,将有助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离婚纠纷从狂热走向理性,从激烈走向温柔,让离婚这一现代社会公民极其重要的婚姻自由权真正以公平、文明、和平的方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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