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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动画片图片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隗琼怡 时间:2021-07-12 16:37:27浏览98次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刘锡才,辽宁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归丈夫或者妻子所有,由各方控制、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根据协议产生。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立法都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按其性质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购人的财产:丈夫或妻子使用的衣服和日用布制品、身体或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权、不能转让的债权和补贴,以及更一般的具有个人特征和专属人身权的一切财产。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为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有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将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开,并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和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为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残疾人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权,使其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丈夫或妻子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丧失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并且有助于调动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也与我国相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二、司法实践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理解不一,导致法律适用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财产、资本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财产权利,如婚前取得的债权。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 第四,一方婚前以金钱、股权的形式存在,婚后却表现为另一种财产形式。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婚姻登记日期。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姻登记后,一方单独取得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以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例的目的是简化财产关系,并促进离婚期间夫妻在分割的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侵犯人身权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是保障被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名男子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人民法院判决后,他获得赔偿金10多万元,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用途。这些费用是身体伤害直接造成的,也直接用于治疗残疾造成的伤害和特定消费。因此,10万余元的赔偿只能归受害方即男性个人所有,其妻子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分割。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遗嘱和赠与合同都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都具有强烈的个人性格。因此,世界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婚后一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为夫妻一方。如1968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赠与或者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当事人所有[3]。”我国台湾省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捐赠继承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接受的财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和赠与人意志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本意,充分保护了夫妻个人利益,避免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丧失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如衣服、鞋帽、化妆品等特殊物品。根据《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全纳条款,是指本应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的除外。

2.丈夫或妻子赢得的奖品。

3.个人性质的医疗费用和保险赔偿。

4.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收入、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回乡生产补贴等。

5.国家补贴优秀科学家的科研津贴。

6.作者创作的手稿、手稿、设计图和艺术作品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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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平律师,广东郭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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