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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荀筠心 时间:2021-07-13 10:07:31浏览118次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以下范围: (1)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个人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财产、资本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财产权利,如婚前取得的债权。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

第四,一方婚前以金钱、股权的形式存在,婚后却表现为另一种财产形式。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婚姻登记日期。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姻登记后,一方单独取得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以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例的目的是简化财产关系,并促进离婚期间夫妻在分割的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侵犯人身权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是保障被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名男子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人民法院判决后,他获得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用途的赔偿金10万余元。这些费用是身体伤害直接造成的,也直接用于治疗残疾造成的伤害和特定消费。因此,10万余元的赔偿只能归受害方即男性个人所有,其妻子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分割。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遗嘱和赠与合同都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都具有强烈的个人性格。因此,世界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婚后一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赠与或者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我国台湾省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捐赠继承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民法典》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接受的财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典》对遗嘱人、赠与人意志的尊重,符合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关于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本意,充分保护了夫妻个人利益,防止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丧失财产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如衣服、鞋帽、化妆品等特殊物品。根据《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全纳条款,是指本应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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