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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要如何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如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7-13 15:32:30浏览100次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五类。

1.工资和奖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工资和奖金应该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这里的意思不仅仅是工资、奖金,还有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补贴等各种合法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的收入主要来自生产经营收入。但在一些家庭中,夫妻一方经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另一方参与较少甚至根本不参与,对于这部分收入很难认定财产性质。实践中,股份、股权等资本性收益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诸多困难,涉及公司法等法律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的立体精神,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现在需要澄清:1。股份(或股权)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股东权益的一种,在认定和处理时应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婚姻法》与《公司法》发生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夫妻共同的对外义务,还要考虑夫妻之间的基本公平。

第三,知识产权的好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通常是国家对创作者在一定时期内的智力成果所授予的专有权或专有权。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和经济权。个人权利,如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或出版、修改其作品的权利,都是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权利人经法律认可后,可以利用其智力成果获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4.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实际继承、赠与或者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遗嘱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实际取得财产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条属于总括条款,由于财产形式多样,不可能全面列举,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实践中,法院总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收益; (二)男女双方已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我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前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一方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的认定,登记时间是分界点。在登记之前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比如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的,伤残赔偿金(不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但关于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争议。对于医疗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伤害后已经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医疗费用,然后获得了这部分的赔偿,那么原本用于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意外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很容易理解,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能视为赠与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在丈母娘房价的真实情况下,年轻人以自己的经济能力买房是少数,依靠父母的经济支持是正常的。父母往往把所有的积蓄都倾注在孩子的幸福上,一般不会和孩子签订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支付购房款的父母和子女名下,将被视为父母只送给自己孩子的礼物,这是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

四、一方的特殊日用品。丈夫或妻子的一些特殊生活用品,如衣服、鞋子、帽子、领带等小物品,只能一方专用,正常情况下不能互换使用,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这也属于总括条款,赋予法律空间和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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