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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来处理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斛向真 时间:2021-07-13 17:07:32浏览117次

随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带来的收入金额、种类和方式也在不断上升。如何确定这些利益的归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究竟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通过区分不同情形,是法院审判实践面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结合相关案例和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关于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产生收入的处理

从目前《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缺乏规定。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婚姻法》本身明确生产经营所得和知识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明确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孳息”的概念,学者们对“孳息”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很多学者从广义上理解“孳息”的概念,因此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一词应作有限解释,具体指非投资、非经营性收入。投资、营业收入和股利收入的区别在于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征。台湾省学者黄李认为:“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的红利,只有在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分配。如果出现亏损,股息就无法分配。这种收益是投资风险收益,不是法定分红。”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被认为是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护,而租金的取得与房屋本身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一定的管理或劳动,因此将租金视为经营收入更为合适。特别是对于夫妻一方依靠租金收入维持生计的情况,将一方拥有的房屋租金收入视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婚前一方所有果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果树的果实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行法律的内容来看,将“人造果实”归属于《婚姻法》年的生产经营收入可能更为合理合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由通货膨胀或市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作劳动、努力或管理无关。比如房子、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的增值。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市场价格上涨而在婚前归配偶一方所有,由于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商品交换价值的上升,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的结果,仍应按原商品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这部分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商品或权利的涨价是基于人的努力,则应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事实上,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是基于主观主动行为或客观被动行为,强调客观被动的自然增值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司法解释条文中未出现“主动增值”一词的原因是主动增值的原因包括生产、经营或投资,部分概念存在重叠。司法解释采用排除孳息、自然增值的方法,便于法官操作,统一裁量尺度。

婚前一方用房产买房,需要区分是投资买房还是家庭居住。当婚前财产用于非自用投资用途时,对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储蓄购买反租酒店式公寓,期间获得租金收入。虽然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但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一些炒房者利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卖房产,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将所得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平的。

根据目前“国五条”的相关规定,5年内唯一家庭房屋出售,不收取20%的成交差价。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如果一个人拥有的房屋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虽然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交易了N次,但仍属于家庭中唯一的房屋,离婚时房屋的增值部分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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