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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婚内财产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连如之 时间:2021-07-16 04:27:41浏览53次

夫妻结婚后,经常会出现夫妻赠送珠宝等礼物的情况,那么赠送的婚内财产是个人财产吗?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捐赠的婚姻财产是个人财产吗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但对其性质的具体认定和法律适用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理论争论不断,司法实践充满疑惑。

(a)婚姻礼物和婚姻财产协议之间的区别

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即将登记结婚的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给予和接受的意图。

(2)必须有转让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意图。如果双方表达的内容在特定对象的财产权转移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协商,婚前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或限于共有的,不能视为赠与。

(3)必须是对特定财产的赠与。标的物涉及广义婚前财产的,应视为财产制度约定而非赠与。

(4)赠与是赠与人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

夫妻间涉及赠与的纠纷主要表现为: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撤销赠与,或者因未结婚、离婚请求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当事人未结婚或离婚的,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对于前者,法官通常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进行裁判,而对于后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裁判依据的选择存在疑问。

夫妻财产约定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采纳了这一案例。这个概念来源于《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清偿等达成的协议,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清算。夫妻财产协议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夫妻选择财产协议时排除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包括:约定时间、财产制度的具体形式、生效条件和法律效力。据说婚姻财产合同更科学。无论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都是以婚姻状况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合同。

首先,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制度是夫妻,而不是一般合同的普通主体。财产协议的履行会改变财产关系,但也会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这是一般财产合同所不具备的。

其次,夫妻之间一旦达成财产合同,夫妻之间就会发生物权效力。婚前和婚内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是固定的,不需要按照合同法要求的形式转移所有权。

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首先目的不同。前者只改变特定财产的归属,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后者在于夫妻选择双方约定的财产制度,从而排除了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其次,覆盖面不同。前者通常只通过合同约定变更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不涉及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后者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三,效果不同。前者为简单赠与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产权变动仍需遵循物权法的规定;而后者可以直接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不必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要求。但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外部效力而言,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存在,否则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间赠与的性质

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合同是单方的、约定的合同;除了有条件的赠与,赠与合同一般都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慷慨赠与,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然而,夫妻之间的礼物不同于一般的礼物。夫妻之间的赠与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之间。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或组建家庭的意愿。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不是出于无畏的慷慨,而是对婚姻关系长期稳定或婚姻形成的美好希望。没有这样的期待,赠与人就不会做出赠与行为。

笔者认为,夫妻赠与的本质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一般赠与相比,夫妻间赠与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长期合作。合同法中的赠与具有基于工具理性和确定性的合同关系,具有即时性的共同特征。合同关系履行后,当事人互不支付任何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赠与是不同的,其目的是促进现有的夫妻关系或促进未来的婚姻,这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未来共同的生活。

第二,互惠。虽然一般赠与关系也遵循互惠原则,但夫妻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利他关系,这使得夫妻之间赠与的互惠性比一般赠与更为明显。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捐赠人之所以捐赠,并不完全是出于慷慨,而是出于婚姻,或者是为了实现、安排、维持或保障双方的婚姻和共同生活。而受赠人并不是简单地取得了产权,而是实际上为家庭付出了回报。

第三,分享。一般赠与中,受赠人最终取得权利,赠与人不能指望赠与后仍享有对赠与财产的权利。但由于夫妻关系的亲密性,赠与财产时,赠与人假设或期待婚姻和共同生活将继续存在,并在这种共同生活的框架下对赠与的财产及其孳息享有共同权利。事实上,只要婚姻关系存在,赠与人虽然将其财产赠与对方,但仍可与受赠人共同享有对该财产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赠与被定义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其特点是既规范了特定财产的归属,又更加注重维护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从法律规定来看,赠与协议突出表现为基于个人属性的经济属性。因为婚姻与财产的关系往往取决于伦理和内在规范的调整,它具有伦理属性;同时要考虑到,赠与人是基于长久的婚姻关系才这样做的,而受赠人对此心知肚明,其接受赠与是对赠与人初衷的承认。处理夫妻财产赠与案件,首先要关注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其次才是赠与财产的经济属性。因此,夫妻财产赠与的调整方式应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也应区别于一般赠与行为。一方面,由于夫妻财产赠与在本质上仍然是赠与,合同法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仍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赠与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赠与合同,其效力应符合《合同法》关于一般赠与的规定。没有无效情形的,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合同成立。基于合同约定,受赠人享有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债权,在赠与实际转移交付之前,不发生物权效力。

(1)债权法上夫妻间赠与的效力。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单方面的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获得赠与。只要双方达成赠与和接受赠与的协议,债权就生效。因为赠与人无偿接受赠与,法律赋予赠与人后悔的权利。除公益道德赠与合同和公证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之间的赠与,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在为基础的,赠与人不完全是以慷慨为基础的,接受人不是简单地接受而不给予补偿;夫妻之间的礼物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指向未来的婚姻生活。捐献者希望通过礼物表达对婚姻的祝福和期待,也希望接受者更加坚守和信任婚姻。

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夫妻间赠与的权利,使得夫妻间赠与在合同效力上没有区别。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生效。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礼物。

(2)物权法中夫妻赠与的效力。赠与合同生效后,不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有在赠与合同履行后才会发生赠与权利的变动。动产的履行以实际交付为基础,不动产以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基础。无论夫妻之间选择何种财产制度,即使是夫妻法定财产制,一旦赠与合同履行完毕,赠与的财产将归受赠人所有。

本案中,惠某与侯某首次约定惠某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为与侯某共有。因赠与份额未约定,惠某、侯某各享有一半份额;惠某与侯某第二次约定,惠某以侯某的名义登记直接变更共同所有权,视为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份额转让给侯某,由侯某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经过两次赠与协议,且侯遵守协议将产权转让给惠,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

2.取消夫妻之间的礼物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直接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争议,赋予了赠与人随意撤销的权利。这项法律的适用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夫妻双方都签订了财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约定,也是确立赠与权利义务的基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赠与合同的效力为基础。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有效成立的,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

二是赠与人的财产尚未登记过户,房屋所有权仍由产权人享有。不动产转移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没有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就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产权登记一经变更,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三,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不动产,不包括赠与动产。社会福利与道德义务赠与合同和公证合同是不可分割的

笔者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解释(三)》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婚姻的伦理属性,虽然其大多数规则是特殊的,但这些特殊的规则不能适用于其他民事领域;但《婚姻法》也是民法规则的一个分支,当然反映了民法的基本要求,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运作。除了亲属法的具体规范外,其他民法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符合民法规则统一的要求。

从法律制度上看,由于《婚姻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比任意撤销权严重得多,是对赠与人的严重侵害行为。此外,《婚姻法》并不排除法定撤销权的适用。因此,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这些情况大多构成了《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违背了赠与人追求更好的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善意。虽然这种善意一般不包含在赠与协议中,但应包含在赠与协议的标题中。

在上述情形下,可以说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此外,如果赠与合同在婚前订立但未订立婚姻关系,一般认为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只有在双方结婚成功的情况下,受赠人才可以收到赠与,如果未订立婚姻关系,赠与合同将终止。虽然赠与双方均已登记赠与的所有权转移,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形下,赠与人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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