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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夫的住房是否有居住权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石才俊 时间:2021-07-16 12:07:43浏览129次

刘和周10年前结婚,婚后一直住在周父母买的房子里。近几年,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刘某打算离婚,但也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会不同意刘某继续住在现有的住房里,然后刘某就会无处可住。像刘这样的情况目前在社会上并不少见,那么离婚后,刘还享有住在前夫家的权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一)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的,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可以是房屋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由此可见,如果刘与周离婚,除了现有的房子之外,没有其他居住的地方,所以他可以根据前述规定主张在周家居住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离婚后,前夫的房子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毕竟这种居住权是周给予的物质帮助。虽然这种帮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但不可能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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