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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权的构成包括哪些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普兰英 时间:2021-07-16 22:32:45浏览136次

行政追偿的构成,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行政追偿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在于监督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分析行政追偿的逻辑起点是基于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逻辑起点——行政追索

1.根据平衡论的基本观点,为了对抗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行政法设置了行政监督权、司法审查权、立法监督权和社会监督权,以确保行政主体权利(权力)结构的和谐平衡。在行政主体的内部关系中,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权力)结构也应该是和谐统一的。为了保证行政工作人员不滥用行政权力,行政追偿权应当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是行政监督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在注重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功能的同时,更应注重行政追偿权的制衡。这样才有可能合理、科学地平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结构。

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公务员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人民群众会因缺乏有效救济渠道而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追究违法公务员责任的方法单调、低效。现实中,滥用职权的人普遍受到批评教育,要求他们端正思想,坚定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这种“重礼轻法”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不利于构建科学严谨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但是,行政追偿权的实施使得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具有明确有效的监督权力,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3.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公务员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权力是他们唯一的社会资源。他们可能追求社会价值,获得更大的社会福利,以获得社会认可;也有可能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以权谋私,以权谋私。在一定情况下,公务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然会扩大行政职权。当权力溢出了“理性”的围堰,就会溢出“合法性”,最终冲垮整个防控。随着行政追偿权的监控,公务员在超越法律限度行使行政权力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追偿,导致自身利益的丧失。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会放弃这样的主张。

(二)公务员责任的逻辑——行政追偿

由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不承认公务员为独立的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在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公务员不能直接或先与外部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务员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不承担个人责任,而是免于行政追偿。公务员的个人职责主要包括:

1.财产责任。在行政赔偿中,国家以物质形式救济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国家向公务员索赔的是他们向受害的行政相对人支付的部分甚至全部赔偿。公务员支付的赔偿金以及归还和归还财产所需的费用通常从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和个人财产中扣缴。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财产责任。

2.行政责任b

3.严格的过错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可见,追偿权的行使有其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非故意或者轻微过失不足以追偿。因为应该允许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在一定范围内犯错,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此类错误不可避免。目前,由于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在执法中出现常见错误是正常的。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失,国家也不得先赔偿后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行政追偿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公务员可以免除对公务员一般过失的赔偿责任。

4.行政连带责任。行政连带责任是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主体时,每个主体应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一个或者几个主体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我国行政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公法上的雇佣关系,从而形成行政连带责任。

(3)——号行政命令的逻辑结论行政追偿权

行政权力的合理运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益与私益的协调发展。同时,行政权力具有损害私人利益、扰乱行政秩序的性质。行政权力的这种“双刃剑”功能,使现代行政国家通过“制衡式”授权扩大行政权力,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构建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多元监督体系,规范其运行,防止其负面影响。行政追偿权因行政权力的制约而产生、存在和发展。通过追究公务员的责任,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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