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绳慕凝 时间:2021-07-17 05:02:46浏览74次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前拥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的独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的特殊财产;一方有个人补贴、福利财产、人身保险、医疗费用、残疾费用、医疗保健费用等。荣誉奖品、奖章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双方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小李和陈骁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了,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给了小李。后来小李与陈骁离婚,陈骁提出将分割小李姐姐捐给小李的财产,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小李捐赠的财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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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顾平律师,广东郭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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