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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获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斛向真 时间:2021-07-17 09:42:46浏览98次

导语:夫妻对财产归属不一致时,夫妻财产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通常由丈夫和妻子平分。但是,虽然在婚姻期间获得了一些特殊的财产,但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文记录了五种特殊的财产,希望对离婚风波中的当事人有所帮助,厘清他们的财产权利!独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特殊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有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了共有财产范围的无限扩大,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特殊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男女双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婚后都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配偶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归夫妻双方专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依法设立赔偿的意义就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这条规则尊重捐赠者和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这种财产成为个人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 第二,这些生活用品是配偶一方专用的。但在实践中,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所有权。学者们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价值或规模如何,它都应该归个人所有。另一个被认为很有价值的物品,即使是自用,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其他财产。这类房产可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这些房产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应该归一方所有。比如士兵的伤亡保险和伤残津贴。另一种是财产确实离不开一方的专门业务,即使另一方享有权利,也不能完全体现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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