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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归属于谁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韩元菱 时间:2021-07-17 22:32:49浏览73次

1.夫妻一方父母婚后参与购买房产证的抵押房屋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当事人之前,父母双方支付购房款的,其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向双方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抵押房屋在父母一方未明确给予双方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不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但是,对于参与共同偿还贷款的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应给予补偿。

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购买了抵押房屋,并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其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对一方赠与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参与投资并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父母一方购买的抵押房屋,原则上应视为夫妻一方父母赠与,但父母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子女的除外。

虽然这个解释很清楚,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和李在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王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王和丈夫居住。王和她的丈夫一分钱也没付。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王的父母在房产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和王的名字,但没有在房产证上写王丈夫的名字。婚后不久,王和丈夫打算离婚,但丈夫说离婚就可以了,但这套房子三分之一价值的产权是——。女方父母缴纳的资本及其利息算作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应该是分割。

本案中,李欲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当时未写姓名的原因系疏忽或遗漏,或王的父母在申请房产证时已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双方赠与。如果李灿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他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此时,这套房子应该算是王的父母送给王的私人礼物。从常理推断,王及其父母当时并没有在房产证上写李的名字,应该是暗示该房屋是送给子女的礼物。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另外,这种待遇更符合我们国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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