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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袁易巧 时间:2021-07-18 05:22:50浏览84次

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知道另一方配偶要求收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那么,什么是夫妻独有财产,一方应该如何擅自出售共有财产?对此,五六懂法网网将在下面给大家具体介绍相关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独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独有产权制度是与共有产权制度相匹配的制度。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有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了共有财产范围的无限扩大,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殊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男女双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婚后都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配偶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归夫妻双方专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依法设立赔偿的意义就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这条规则尊重捐赠者和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这种财产成为个人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 第二,这些生活用品是配偶一方专用的。但在实践中,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所有权。学者们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不管它的价值如何,它都应该归个人所有。另一个被认为很有价值的物品,即使是自用,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其他财产。这类房产可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这些房产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应该归一方所有。比如士兵的伤亡保险和伤残津贴。另一种是财产确实离不开一方的专门业务,即使另一方享有权利,也不能完全体现财产的价值。

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赔偿或者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一下个人独有财产的相关内容。因此,夫妻独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特殊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五六懂法网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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