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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房小翠 时间:2021-07-18 20:32:52浏览64次

合伙是设立公司的方式之一,两人以上出资设立公司,但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网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以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顺序没有规定。各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共存主义和互补的连带主义。

共存是指对于合伙债务,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偿还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采取共存主义的国家,主要是瑞士和德国,有互补的共同主义,即对于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清偿合伙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对不足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个人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合伙人个人财产如何清偿债务

就共存而言,由于有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双重担保,债权人选择以合伙财产或合伙人个人财产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这无疑对债权的实现非常有利。然而,共存主义对债务人的要求过于严格。因此,我国应采取互补共同主义,理由如下:

1.合伙经营是联合经营,合伙财产是共同财产。其对外债务自然是合伙债务,与每个合伙人固有的单纯个人债务自然不同。合伙债务不应成为个人合伙人的自然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同时,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应不同于个体企业。只有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才能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任何一名合伙人全额清偿。合伙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以合伙财产清偿。

2.在合伙债务的清偿中,并非所有合伙债务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债务中的业务债务往往不超出合伙财产的范围,无需个人财产即可全部清偿。如果债权人仅在合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要求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合伙债务,则会发生以下后果:

首先,虽然合伙人必须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是相对于合伙债务而言的。由于合伙人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有限,且往往少于合伙企业债务,因此单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担保是有限的。债权人指定合伙人单独承担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一旦指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一时之间将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履行清偿义务,将导致

其次,合伙债务为附担保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消灭后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份额债务,成为无担保债务。合伙人单独履行和解义务后,只能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不能要求其他合伙人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他能否及时获得赔偿取决于很多因素,他的债权远不如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可靠,因此可能会发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纠纷。

因此,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只是对不足或损失的连带责任。共存导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合伙企业是t

3.补充共同主义也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补充加入和共存只是在债权人债权的顺序上有所不同,在债权担保方面,其效果和后果完全相同。补充共同主义的规定强调合伙的集体性,明确了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既保护了债权,又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从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补充共同主义是科学的。

我国规定补充共同原则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事实上,中国已经采取了补充共同主义来处理这个问题。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合作组织发生亏损的,由合作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损失”和“损失金额”是指除合作组织或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以外的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实践是以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完全符合互补连带主义的特征。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未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顺序。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到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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