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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儿媳”有权收取未分割财产的天然孳息吗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乌雅半 时间:2021-07-20 02:32:58浏览62次

【案例】2013年11月,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儿子肖某和父亲李某某。李死后不久,肖某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后来又再婚了。

由于李结婚已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他家的共同财产只有父亲李某某种下的近千棵橘子树。2014年11月,橘籽成熟时,小某带着十几个人到橘园收割橘籽,理由是房产尚未归分割,橘树有其份,双方发生了纠纷。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婚的小某是否有权收获成熟果实,而无需对桔子树做任何管理义务。审判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肖某再婚,但作为李的法定继承人和李肖某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1条,肖某有权收取尚未归的财产的自然孳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肖某和李肖某都有继承权,但这棵桔子树实际上是李的个人财产。退一步说,即使小某对一些桔子树有继承权,他也不能在没有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采集果实,不劳而获。

[评估]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桔子树是李的个人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萧无权直接继承。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并获得的财产。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被捐献的事实; 第二,家庭不仅仅由一对夫妇和未成年子女组成。本案中的桔子树由李某某种植并抚养,李某某和肖某某在桔子树的种植和培育过程中并未工作,不能视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

二是代位继承尚未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但由于李某某还活着,代位继承还不能做到。

最后,橘籽虽然是橘树的天然果实,但从开花到成熟有一个管理过程,否则无法产生经济价值。丈夫李去世后,肖某回到母亲家再婚,但未履行对桔子树的管理义务。桔子树从开花到果实成熟由李某某管理,其果实应归李某某所有。

综上所述,小某无权采集橘子和树木产生的天然果实,其强行采摘橘子和种子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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