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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划分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荀筠心 时间:2021-07-20 06:12:59浏览97次

随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带来的收入金额、种类和方式也在不断上升。如何确定这些利益的归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究竟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通过区分不同情形,是法院审判实践面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结合相关案例和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收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已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同时存在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协议为准。

法定孳息,经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其在离婚时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是离婚时“个人财产的替代品”,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收入,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出租。离婚时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属于王某某、李某离婚纠纷上诉案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要旨: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是离婚时“个人财产的替代品”,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收入,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石X诉李X

本案要旨: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离婚时房屋买卖的增值和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

1.确定配偶一方婚后财产产生的收入的所有权

对于夫妻一方婚后财产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本文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模式,采取一般原则加例外的模式,根据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具体而言,该条规定,确定夫妻一方婚后财产产生的收入归属的一般原则,应当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原则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以婚姻收入共同制为基本形式的婚姻财产制度,也适应了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和传统文化。

除上述一般原则外,本条还规定了两类例外: (1)孳息。 (2)自然增量。本条规定将上述夫妻一方婚后财产产生的收入类型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虽然他们的所有权没有被明确认定,根据

(1)水果。孳息的产生依赖于原物,原物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也属于原物。这也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所指的“孳息”一词应从上述狭义的概念来理解,本条中孳息的种类不以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区分,均认定为个人财产。 (2)关于夫妻一方婚后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属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司法解释在起草和征求意见时也存在较大分歧,经过数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本条规定。

(2)自然增量。婚后夫妻一方财产的自然增值,通常是由通货膨胀或市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与夫妻双方的人工合作劳动、努力或管理无关。因此,它被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文采用的上述模式并未直接涉及夫妻一方婚后财产产生的收益的投资收益类型,但根据文章的结构和逻辑,可以判断该类型应由夫妻共同财产确定。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2.关于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产生收入的处理

从目前《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缺乏规定。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婚姻法》本身明确生产经营所得和知识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明确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孳息”的概念,学者们对“孳息”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很多学者从广义上理解“孳息”的概念,因此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一词应作有限解释,具体指非投资、非经营性收入。投资、营业收入和股利收入的区别在于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征。台湾省学者黄李认为:“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的红利,只有在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分配。如果出现亏损,股息就无法分配。这种收益是投资风险收益,不是法定分红。”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被认为是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护,而租金的取得与房屋本身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一定的管理或劳动,因此将租金视为经营收入更为合适。特别是对于夫妻一方依靠租金收入维持生计的情况,将一方拥有的房屋租金收入视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婚前一方所有果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果树的果实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行法律的内容来看,将“人造果实”归属于《婚姻法》年的生产经营收入可能更为合理合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由通货膨胀或市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作劳动、努力或管理无关。比如房子、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的增值。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市场价格上涨而在婚前归配偶一方所有,由于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商品交换价值的上升,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的结果,仍应按原商品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这部分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商品或权利的涨价是基于人的努力,则应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事实上,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是基于主观主动行为或客观被动行为,强调客观被动的自然增值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司法解释条文中未出现“主动增值”一词的原因是主动增值的原因包括生产、经营或投资,部分概念存在重叠。司法解释采用排除孳息、自然增值的方法,便于法官操作,统一裁量尺度。

婚前一方用房产买房,需要区分是投资买房还是家庭居住。当婚前财产用于非自用投资用途时,对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储蓄购买反租酒店式公寓,期间获得租金收入。虽然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但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一些炒房者利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卖房产,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将所得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平的。

根据目前“国五条”的相关规定,5年内唯一家庭房屋出售,不收取20%的成交差价。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如果一个人拥有的房屋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虽然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交易了N次,但仍属于家庭中唯一的房屋,离婚时房屋的增值部分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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