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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最新规定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卑水冬 时间:2021-07-20 11:03:00浏览114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强制执行不可避免地涉及《婚姻法》等法律的各种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婚姻财产是如何规制和实施的?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网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定义

执行中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查明被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由于用于清偿这两类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方式完全不同,因此特别需要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买生活用品、建造或者购买房屋、进行抚养教育、娱乐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共同从事工商业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其他债务,因共同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税款。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发生的与夫妻生活无关的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立集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和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如何处理涉及举证责任的归属。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主张权利,即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主张权利,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时,不得优先取得分割的共同财产。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1980 《婚姻法》年采用的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所得制度,不仅规定婚姻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而且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受益和处分。当时确实在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稳定、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当前市场经济下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相矛盾。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做了新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效益;

(3)知识产权的利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

第18条界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正当

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再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夫妻约定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在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外界所负的债务。该规定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婚姻当事人调整夫妻财产的多样化需求,充分考虑了对夫妻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第19条说“第三人知道约定”,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解释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第三,偿还外债和离婚财产之间的冲突分割

当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以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共同债务还清之前,共同财产已经是分割的了。

(一)涉外连带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有人认为,分割在共同债务清偿前的共同财产,有以任何手段规避共同债务的嫌疑。因此,主张经登记机关同意取消离婚登记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法律文书,以保证今后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顺利执行。笔者认为,无论是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对双方内部财产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逃避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连带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涉外连带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连带债务清偿完毕

如果前夫和前妻离婚了,这种情况如何落实?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对债务和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且债务承担方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则债务承担方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清偿。为逃避债务,将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而承担债务的一方无力偿还或者不能足额偿还,且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仅将一方未偿还能力的一方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执行人,使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是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前提的。由于离婚分割的财产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共同生活期间失去清偿的保障。

四、实行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合伙财产

当需要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已作为出资成为合伙企业财产时,应如何执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种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使得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比其他合作形式更加密切,合伙人之间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人情合作”的色彩更浓。为了使合伙企业充分发挥其独特的效率,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其特点。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债权人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债权人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转让权。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债权人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同意转让财产份额,而是由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合伙人,因为成为合伙人后,就意味着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权人就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得合伙人的地位。

5.当夫妻财产不在时,分割,如何实施其中一方的财产

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对财产、债务或者借款有约定,被法院认为由一方夫妻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分割的,一定的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人民法院执行时, 另一方与法院对质,理由是共同财产不在分割,这不能证明法院要执行的财产是执行人的财产。 至于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审判程序确认了争议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分割的共同财产是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不在双方争议范围内,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确实是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是原告的起诉或被告的反诉,司法机构不应在当事人争议之外作出追加判决。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为分割,则会剥夺当事人的多项诉讼权利,是对执行权的不当扩张。对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离,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家庭财产中的平均份额。被执行人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的,在中止期间执行。法院对生产分析的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决定继续执行或者轮换执行。对方不提起分析诉讼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平均份额。

事实上,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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