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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一方可向对方主张个人财产权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昝丝琦 时间:2021-07-20 13:13:00浏览61次

在婚姻中,配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个人财产权

[案例]

2009年,赵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赵委托其配偶作为代理人参与事故处理,取得各项赔偿金共计56420元,存入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2013年5月,赵起诉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其所持有的人民币56420元。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与存在婚姻关系,赵不应从婚姻关系的性质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上主张该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赵、虽为夫妻,但其主张的财产为法律规定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来源于人身损害后获得的赔偿。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吴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评估]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具有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本质,但并没有导致否定夫妻之间的个人权利,也没有否定个人的独特财产。纵观《婚姻法》修订的背景和内容以及三部司法解释,可以看到,在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对夫妻财产的保护以增加规定的形式体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这说明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面临着随着经济发展, 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丰富,法律也注重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

2.《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据此,赵主张的财产属于一方独有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的主要标准,而独特的财产制是并存的。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独立享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个人特殊财产可分为法定特殊财产和约定特殊财产。前者是指夫妻婚后依法保留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分开保管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双方自行约定。赵的损害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中属于赵个人的财产。

3.“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与个人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财产。将其作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婚姻法》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合理行使财产权的体现,也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赵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他从道路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该赔偿属于他个人,应由他来控制,以实现他得到有效治疗和正常生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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