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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毓鸿志 时间:2021-07-21 10:53:04浏览86次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根据《民法典》所有权取得原则,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如果取得财产的权利发生在婚前,财产的实际取得发生在婚后,也是婚前财产,是现夫妻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子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走过了8年,有价值的生活资料走过了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项规定很值得商榷。首先,该规定创设了物权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没有物权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依据。二是规定没有区分原物和附加物。作为原件,婚前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投资和劳动投资。如果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违背了民法典体系的规则。 第三,这种规定不利于人们正确的劳动创造财富的观念。如果运用不当,会鼓励一些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现实问题,应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特殊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改变。当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民法典》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将失去效力。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配偶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当属于配偶双方的特殊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先支付医疗费用,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补偿,则先行支付的部分应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扣除。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根据遗嘱生命之前立下的遗嘱,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的数额都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规定。建立遗嘱继承制度的目的是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选择忠实可靠的继承人。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遗嘱继承方式继承的财产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从本质上改变遗嘱内容,与《民法典》中的所有权制度和《民法典》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相矛盾,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不合理地限制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遗赠也是如此。因此,在《民法典》的本次修订中,将遗嘱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殊财产。但这一规定似乎不够彻底,因为在法定继承中,《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分配的范围、顺序和原则的内容,是立法者根据被继承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具有的遗嘱制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夫妻一方捐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者遗赠取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赠与另一方(受赠人),另一方(受赠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捐赠的财产,包括接受遗赠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具有确定性和不可替代性。赠与人之所以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而不赠与他人,包括不赠与受赠人的配偶,是合法的。如果将夫妻一方收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实际上是对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也是否定),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但是,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没有理论依据,与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因此是不妥当的。该条款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配偶的财产为夫妻特殊财产,相当值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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