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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采取的隐藏或转移存款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汗海阳 时间:2021-07-21 16:23:04浏览64次

离婚夫妻采取常见的银行存款转移和隐瞒的手段,然后力争在分割率先办理离婚财产。离婚夫妇隐藏或转移存款的常用方法有哪些?请关注五六懂法网网了解以下内容。离婚夫妻采取的隐藏或转移存款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一)隐瞒存款事实或者隐瞒存款账户的。

例如,从你平时的储蓄或工资卡中取出资金,存入其他银行账户。离婚时,剩下的几张工资卡被提交法院质证,并声称剩余的钱已经用于家庭生活费用。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被检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存款日期、期限、金额和金额的行为。

(2)以他人名义存入共同存款,造成法院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

比如,男方拿出所有的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或另一方的名义存入。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更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委托人主张另一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移到第三人名下,由于第三人在案外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失望而归。

所以离婚案件中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是否不能一并处理,不应该无条件考虑,所以法院肯定拒绝以案外人的名义查询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必要时必须向法院申请到银行调查取证。

(3)以自己的名义提取存款,声称已经用完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对方知道有存款,知道相关储蓄信息后,擅自以现金方式提取存款,声称这笔钱已经用于日常开销,但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申请查办案外第三人的存款账户。当一方声称拿走的钱全部用于生活费并提出反对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辩论:

首先,提取存款的时间和期限决定了可能消费的金额和提取的目的。

二是取出的存款金额和巨额存款短时间内不会正常消费。

第三,收集一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费用及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和辩护。

(4)配偶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存款已经“捐赠”给他人。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他们在银行里存的钱是捐赠给他们的父母和家庭成员的,用于购买房屋或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从而反驳配偶对分割的主张。应当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出于道德或礼仪考虑将某些财产给予他人。虽然不被对方配偶认可,但符合日常家务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当有效。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礼物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补贴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如果夫妻单方面给予,符合上述同样情况,则不能作为一方金钱支出的计算理由和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交由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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