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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离婚如何区别?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阙雪瑶 时间:2021-07-22 13:58:10浏览106次

分割财产一般是必需的,但它是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很多人离婚后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分割哪能分割?今天,五六懂法网网就整理一下这个内容。欢迎浏览。谢谢你。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负担的,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

一、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而借入的债务。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婚前债务,即一方或双方之前所欠的债务。离婚一般被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2.双方约定的债务由个人承担,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所谓“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协商后,就债务由谁承担,双方互相承认达成的协议。但是,双方为逃避债务而达成的协议无效。

3.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补贴其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参与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者为个人购买有价值的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外债,另一方不同意并能证明该债务是一方一人的个人债务,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不同意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的,应由一方证明借款原因。如果能够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原因、目的地等进行判断。因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贷款人能够证明债务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夫妻事后追认债务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婚姻法》(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事实上,这仅限于日常家庭代理人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家庭事务享有代理权,但因日常生活需要未作出的重要财产决定,应当经对方同意。将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限制在日常家务代理或“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借款人一般应对“借款目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不能证明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替代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举证谁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周锡阳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69万元,并提供了汇款凭证作为依据,并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世洋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邵洪均予以否认。因此,周世洋声称,与邵洪相比较,事实并没有完成证明,即贷款的“借款目的”。因此,本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个人借款,而非被告与邵洪所负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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