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2 15:09:03浏览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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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男)在桐梓县城相识。2015年6月,代某某跟随陈某某一起回到桐梓县黄莲乡大路井村陈某某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6年5月份,陈某某知道代某某与张某某已经登记结婚,但仍继续与代某某一起在其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了三个子女。
长女陈某甲于2016年1月3日出生,次子陈某乙于2017年3月19日出生,二女陈某丙于2018年6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家中三子女年幼,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