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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的形式有几种,什么是刑事案件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亢梦凡 时间:2021-06-28 21:41:26浏览137次

离婚案件中重婚的刑法应对

摘要:本文分析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重婚罪。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重婚罪的现行规定和犯罪构成。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具体处理模式。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处理重婚罪的难点及原因。首先指出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重婚罪的缺陷。 第四部分论述了应对上述困难和不足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从立法到适用,从实体到程序,提出了五点具体建议。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婚姻;配偶;事实婚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西方不良思想的引入,以及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日益多样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的离婚案件激增,变得日益复杂,往往涉及不良的两性关系,尤其是重婚,给法院民事法官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一切导致许多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纵容了许多不法分子,严重挑战了我们法律制度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对离婚案件中的重婚罪进行专门研究,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也使重婚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而有利的保护和救济。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破坏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未经登记的他人重婚,是法律规定的婚前婚后事实婚姻。

3.两次事实婚姻的重婚,即与配偶重婚和其他未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中先后或同时同居的。

4.在夫妻关系中与原配偶同居而未登记,然后与其他人结婚而重婚,即实际结婚后的合法婚姻类型。

5、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夫妻同居而重婚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有配偶,却彼此结婚。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喜新厌旧的;有的是快感;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

二、现行重婚罪的处理

在处理性质上的重婚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的严重程度、提起诉讼的要求和提起诉讼的方式,并根据犯罪的手段、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

?首先,要对重婚罪犯给予法律制裁。对构成重婚罪要件或者符合重婚罪特征的重婚罪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原配偶请求追究重婚罪罪犯的刑事责任;二是原配偶被逼或涉及利益未提起诉讼,但检察院提起公诉,重婚罪罪犯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虽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并不仅仅是以讲述的方式处理的案件。

二、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在追究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宣布解除因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在程序上,先处理重婚罪,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问题。 [2]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里所说的调解,只能适用于犯罪部分,如原配偶复合,愿意继续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自诉人收到一定赔偿后主动撤回自诉,不再追究重婚罪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此外,调解不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的重婚罪。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一些重婚罪案件中,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离婚案件中重婚的刑法应对

摘要:本文分析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重婚罪。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重婚罪的现行规定和犯罪构成。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具体处理模式。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处理重婚罪的难点及原因。首先指出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重婚罪的缺陷。 第四部分论述了应对上述困难和不足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从立法到适用,从实体到程序,提出了五点具体建议。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婚姻;配偶;事实婚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西方不良思想的引入,以及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日益多样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的离婚案件激增,变得日益复杂,往往涉及不良的两性关系,尤其是重婚,给法院民事法官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一切导致许多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纵容了许多不法分子,严重挑战了我们法律制度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对离婚案件中的重婚罪进行专门研究,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也使重婚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而有利的保护和救济。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破坏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未经登记的他人重婚,是法律规定的婚前婚后事实婚姻。

3.两次事实婚姻的重婚,即与配偶重婚和其他未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中先后或同时同居的。

4.在夫妻关系中与原配偶同居而未登记,然后与其他人结婚而重婚,即实际结婚后的合法婚姻类型。

5、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夫妻同居而重婚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有配偶,却彼此结婚。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喜新厌旧的;有的是快感;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

二、现行重婚罪的处理

在处理性质上的重婚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的严重程度、提起诉讼的要求和提起诉讼的方式,并根据犯罪的手段、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

?首先,要对重婚罪犯给予法律制裁。对构成重婚罪要件或者符合重婚罪特征的重婚罪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原配偶请求追究重婚罪罪犯的刑事责任;二是原配偶被逼或涉及利益未提起诉讼,但检察院提起公诉,重婚罪罪犯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虽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并不仅仅是以讲述的方式处理的案件。

二、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在追究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宣布解除因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在程序上,先处理重婚罪,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问题。 [2]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里所说的调解,只能适用于犯罪部分,如原配偶复合,愿意继续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自诉人收到一定赔偿后主动撤回自诉,不再追究重婚罪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此外,调解不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的重婚罪。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一些重婚罪案件中,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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