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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书,重婚申请婚姻无效主体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6:27:01浏览132次

在当今社会,一男一女自愿结婚,要想婚姻有效,就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婚姻就被视为无效。重婚罪法律中,可以要求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让我们来看看一、重婚,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五六懂法网的相应回答

重婚的,可以要求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和基层组织的近亲属。这两个人都可以以重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许多相似之处: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已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形式的;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缺乏婚姻法规定的合法结婚条件,属于非法婚姻而非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具有与可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无效,无法律效力。

然而,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不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违反婚姻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仅指缺乏婚姻合意要求的当事人非自愿形成的婚姻。

(2)索赔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要求可撤销婚姻的权利仅由双方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婚姻。

(3)请求权的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取消原因消除之前的任何时候宣布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撤销。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消灭,不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五六懂法网边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规定重婚会使现行婚姻无效。以重婚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这些人可以以重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如上图。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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