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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现场证人官司能打赢吗,丈夫被强制执行是否影响妻子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童高 时间:2021-06-19 14:45:47浏览130次

2007年,一位47岁的离异女性蒋在被介绍后认识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他们决定在同年8月结婚。之后,他们结婚了。去年10月的一天,徐在他家附近的一场车祸中去世,享年52岁。姜说:“葬礼后,一位名叫薛的中年妇女出现了,她自称是徐的合法妻子。我知道许有过一段婚姻,但他曾告诉我,他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此后,薛某已出具民政局的证明,证明其与徐某为合法夫妻,已办理登记手续,并提起诉讼。她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姜与徐的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至于与徐的关系,薛和他的律师描述如下:薛和徐于1983年登记结婚,然后通过法院离婚。但是1988年,他们再婚了。这段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徐去世。薛说,当姜和徐登记结婚时,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姜和徐违反了法律。

法院听说婚姻无效,该妇女被迫搬出了房子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宣布姜与徐的婚姻无效,没收姜与徐的结婚证。本院认为,薛与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姜和徐于2007年登记结婚。虽然他们的婚姻登记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但他们获得了合法的结婚证。然而,徐和薛的婚姻依然存在。尽管徐知道自己已经结婚了,但他还是和江登记结婚了。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重婚罪无效,因此姜与徐的婚姻无效。蒋不情愿地离开了他曾经和徐一起生活的家,而是和他80岁的母亲住在一起。京娜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洁敏表示,某民政局为同一人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婚姻登记证明,导致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目前,姜正准备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要求确认其与徐的婚姻合法有效。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法院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对婚姻有效性的判断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涉及的人都是假名)

2007年,一位47岁的离异女性蒋在被介绍后认识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他们决定在同年8月结婚。之后,他们结婚了。去年10月的一天,徐在他家附近的一场车祸中去世,享年52岁。姜说:“葬礼后,一位名叫薛的中年妇女出现了,她自称是徐的合法妻子。我知道许有过一段婚姻,但他曾告诉我,他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此后,薛某已出具民政局的证明,证明其与徐某为合法夫妻,已办理登记手续,并提起诉讼。她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姜与徐的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至于与徐的关系,薛和他的律师描述如下:薛和徐于1983年登记结婚,然后通过法院离婚。但是1988年,他们再婚了。这段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徐去世。薛说,当姜和徐登记结婚时,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姜和徐违反了法律。

法院听说婚姻无效,该妇女被迫搬出了房子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宣布姜与徐的婚姻无效,没收姜与徐的结婚证。本院认为,薛与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姜和徐于2007年登记结婚。虽然他们的婚姻登记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但他们获得了合法的结婚证。然而,徐和薛的婚姻依然存在。尽管徐知道自己已经结婚了,但他还是和江登记结婚了。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重婚罪无效,因此姜与徐的婚姻无效。蒋不情愿地离开了他曾经和徐一起生活的家,而是和他80岁的母亲住在一起。京娜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洁敏表示,某民政局为同一人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婚姻登记证明,导致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目前,姜正准备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要求确认其与徐的婚姻合法有效。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法院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对婚姻有效性的判断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涉及的人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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