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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环境问题研究论文,重婚问题研究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6-20 10:45:50浏览14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同居导致离婚,即使不是以夫妻名义、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或因其他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本文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并将其与重婚罪区分开来。本文旨在说明这一提法的不足之处。

推荐阅读:的离婚手续

一、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关系之提法,过于模糊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同时有两次婚姻。其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定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中与其他人同居,事实上构成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认定,但事实上如何认定重婚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按照舆论的说法,重婚罪实际上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配偶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虽然,构成事实上重婚的关键在于婚外夫妻关系中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就是有同居的事实,以夫妻名义相称。在确定重婚事实时,非常强调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

在这次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上述观点仍然被采纳。因此,文章中出现了重婚或婚外同居的提法,即使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这个提法明显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非常模糊,难以判断。不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也包括同居吗?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强调以婚外结婚为目的的同居事实,这种同居关系是否与夫妻相称,不应作为认定重婚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如果过分强调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会出现当事人逃避法律的现象,客观事实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同居关系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是实际上构成重婚罪,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纵容重婚罪,放下重婚罪。

二、重婚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鉴定重婚罪的关键是确认什么是婚姻。如果有重叠婚姻行为,重婚可以认定。笔者认为,婚姻行为的认定除了婚姻登记程序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举行仪式。

也就是说,当事人举行仪式,向社会公开表达要有夫妻关系,以获得社会认可,产生社会公信力。

2.生孩子。

是否有孩子往往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以永久目的共同生活的重要标准。

3、有固定住所,并公开同居一定时间。

固定居所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判断是否有共同生活的表象。

4.夫妻名义比例。

如果当事人本身以夫妻名义互相相称,当然是判断是否结婚的重要依据。

5.社会家庭评价。

当事人共同生活时,可能与夫妻不相称,但他们的心态和事实状态会向周围的人和家人透露,所以社会和家人的评价可以作为确认的依据之一。

6.提供经济资源。

经济来源是人民生活的保障。如果一方长期提供经济来源,也可以表现为相对固定的同居关系。

总之,调查判断婚姻行为的存在,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评价判断。即使当事人在夫妻名义上互不相称,只要有其他几个因素中的一个,也可以视为婚姻行为。婚外婚姻行为,结构重叠,构成重婚罪的误解。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重婚罪和重婚罪的概念就不应该存在。自从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来,重婚就成了m

事实并非如此。重婚罪应该是客观婚姻行为的重叠,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所以事实重婚罪的概念成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肯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以夫妻名义有配偶的。

同居,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处理重婚罪事实时,没有必要扩大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观点,不仅有利于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由于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现象,大多数以事实重婚的形式存在。认为重婚罪因事实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会使许多客观构成的犯罪逃避法律制裁,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四、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至于这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太妥当。对于重婚罪,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诉,以便更有效地惩罚重婚罪。但这一内容属于诉讼法范畴,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而不是在婚姻法中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情。重婚罪的认定应由当事人自己证明,不应由公安机关干预,可能有干涉公民私生活的嫌疑。作者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然而,重叠婚姻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私权,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司法机关有必要介入。而且公安机关依法介入,也可以防止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可能发生的混乱。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无过错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仅限于重婚和婚外同居。如果一方通奸,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在我看来,既然修改草案第#条明确规定夫妻要忠贞,互相帮助。因此,违反忠实义务应视为侵犯对方权利,允许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修改草案中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只是简单介绍,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应加以细化。重婚罪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这也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作者的上述观点和解释,愿为婚姻立法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同居导致离婚,即使不是以夫妻名义、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或因其他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本文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并将其与重婚罪区分开来。本文旨在说明这一提法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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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关系之提法,过于模糊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同时有两次婚姻。其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定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中与其他人同居,事实上构成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认定,但事实上如何认定重婚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按照舆论的说法,重婚罪实际上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配偶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虽然,构成事实上重婚的关键在于婚外夫妻关系中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就是有同居的事实,以夫妻名义相称。在确定重婚事实时,非常强调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

在这次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上述观点仍然被采纳。因此,文章中出现了重婚或婚外同居的提法,即使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这个提法明显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非常模糊,难以判断。不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也包括同居吗?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强调以婚外结婚为目的的同居事实,这种同居关系是否与夫妻相称,不应作为认定重婚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如果过分强调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会出现当事人逃避法律的现象,客观事实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同居关系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是实际上构成重婚罪,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纵容重婚罪,放下重婚罪。

二、重婚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鉴定重婚罪的关键是确认什么是婚姻。如果有重叠婚姻行为,重婚可以认定。笔者认为,婚姻行为的认定除了婚姻登记程序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举行仪式。

也就是说,当事人举行仪式,向社会公开表达要有夫妻关系,以获得社会认可,产生社会公信力。

2.生孩子。

是否有孩子往往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以永久目的共同生活的重要标准。

3、有固定住所,并公开同居一定时间。

固定居所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判断是否有共同生活的表象。

4.夫妻名义比例。

如果当事人本身以夫妻名义互相相称,当然是判断是否结婚的重要依据。

5.社会家庭评价。

当事人共同生活时,可能与夫妻不相称,但他们的心态和事实状态会向周围的人和家人透露,所以社会和家人的评价可以作为确认的依据之一。

6.提供经济资源。

经济来源是人民生活的保障。如果一方长期提供经济来源,也可以表现为相对固定的同居关系。

总之,调查判断婚姻行为的存在,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评价判断。即使当事人在夫妻名义上互不相称,只要有其他几个因素中的一个,也可以视为婚姻行为。婚外婚姻行为,结构重叠,构成重婚罪的误解。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重婚罪和重婚罪的概念就不应该存在。自从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来,重婚就成了m

事实并非如此。重婚罪应该是客观婚姻行为的重叠,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所以事实重婚罪的概念成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肯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以夫妻名义有配偶的。

同居,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处理重婚罪事实时,没有必要扩大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观点,不仅有利于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由于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现象,大多数以事实重婚的形式存在。认为重婚罪因事实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会使许多客观构成的犯罪逃避法律制裁,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四、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至于这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太妥当。对于重婚罪,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诉,以便更有效地惩罚重婚罪。但这一内容属于诉讼法范畴,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而不是在婚姻法中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情。重婚罪的认定应由当事人自己证明,不应由公安机关干预,可能有干涉公民私生活的嫌疑。作者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然而,重叠婚姻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私权,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司法机关有必要介入。而且公安机关依法介入,也可以防止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可能发生的混乱。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无过错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仅限于重婚和婚外同居。如果一方通奸,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在我看来,既然修改草案第#条明确规定夫妻要忠贞,互相帮助。因此,违反忠实义务应视为侵犯对方权利,允许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修改草案中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只是简单介绍,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应加以细化。重婚罪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这也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作者的上述观点和解释,愿为婚姻立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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