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婚知识作者:师倩秀 时间:2021-06-23 20:11:04浏览65次
简介:本文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几个意见的批复的认识。这份文件是根据1953年7月7日的有关案件介绍的。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若干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几点意见的复函
颁布日期:1953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3年7月7日,通三(53)7号报告对重婚和纳妾的处理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的理解如下:
1.来文第一个问题的1234项,可参照今年3月22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法律委员会《婚姻问题若干解答》第一个答案办理。如果女方已经提出离婚,下级法院决定离婚,双方都会在上诉中提出撤销原法院判决的良好请求,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设立和解或调解记录。和解或者调解成立后,原法院的判决不再生效,上诉法院应当和解或者调解。
如果女方(妻子或妾)要求丈夫与另一个女人离婚,或者男方要求她与她(妻子或妾)离婚,仍然可以按照法工委给出的第一个答案的后半部分办理。也就是“女方不要求的话,还是要保持原来同居的关系。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我们理解这个回答的精神,就是妻子或妾要求离婚,就应该判离婚。如果妻子或妾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不应该判离婚。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男子要求与妇女(妻子或妾)离婚,妻子或妾要求与丈夫和另一名妇女离婚,都是不允许的。
二、沟通的第二个问题:其实包括以下两个问题。重婚纳妾会受到刑事处罚吗?重婚纳妾如果属于犯罪范围应该什么时候算?我院近日对华东分院的意见回复如下:《婚姻法》第二条禁止重婚和纳妾,因此是违法的,自《婚姻法》颁布后属于犯罪范围。至于重婚纳妾,是不是应该在婚姻法运动实施后才算?还是应该从婚姻法颁布之日算起?对上述法律委员会回答的第三个回答:“婚姻法实施后,一个孩子顶两个老婆结婚,或者为了后代再娶一个老婆,就是重婚罪。是否违反婚姻法,是否可以允许”,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计算。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从轻、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包括缓刑、训诫)。
简介:本文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几个意见的批复的认识。这份文件是根据1953年7月7日的有关案件介绍的。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若干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几点意见的复函
颁布日期:1953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3年7月7日,通三(53)7号报告对重婚和纳妾的处理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的理解如下:
1.来文第一个问题的1234项,可参照今年3月22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法律委员会《婚姻问题若干解答》第一个答案办理。如果女方已经提出离婚,下级法院决定离婚,双方都会在上诉中提出撤销原法院判决的良好请求,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设立和解或调解记录。和解或者调解成立后,原法院的判决不再生效,上诉法院应当和解或者调解。
如果女方(妻子或妾)要求丈夫与另一个女人离婚,或者男方要求她与她(妻子或妾)离婚,仍然可以按照法工委给出的第一个答案的后半部分办理。也就是“女方不要求的话,还是要保持原来同居的关系。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我们理解这个回答的精神,就是妻子或妾要求离婚,就应该判离婚。如果妻子或妾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不应该判离婚。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男子要求与妇女(妻子或妾)离婚,妻子或妾要求与丈夫和另一名妇女离婚,都是不允许的。
二、沟通的第二个问题:其实包括以下两个问题。重婚纳妾会受到刑事处罚吗?重婚纳妾如果属于犯罪范围应该什么时候算?我院近日对华东分院的意见回复如下:《婚姻法》第二条禁止重婚和纳妾,因此是违法的,自《婚姻法》颁布后属于犯罪范围。至于重婚纳妾,是不是应该在婚姻法运动实施后才算?还是应该从婚姻法颁布之日算起?对上述法律委员会回答的第三个回答:“婚姻法实施后,一个孩子顶两个老婆结婚,或者为了后代再娶一个老婆,就是重婚罪。是否违反婚姻法,是否可以允许”,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计算。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从轻、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包括缓刑、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