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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四要件,犯罪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冉冷之 时间:2021-06-24 13:31:07浏览102次

题目

二奶是否构成重婚

第一方:并非所有情妇都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上重婚罪的特点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衅;而情妇则被秘密掩盖。两者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构成犯罪

陈豪律师:如果证据充分,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给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关系的“公开性”,而只能证明双方的几个密友都知道这件事,这样的证据是相当勉强的。

题目

重婚罪的认定

第一方:重婚罪很难证明

苟婷律师: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很多案件只是以重婚罪立案,真正认定为重婚罪的并不多。原因是重婚罪在刑法中得到严格认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如果双方是以秘书或者保姆的身份同居,就更难认定了。

私家侦探拍摄的常用收集的短信、通话清单、照片、音像资料,包括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不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关键证据。司法实践中,关键证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邻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证人证言。但是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

第二方:重婚罪认定严格

侯国跃律师:这一定是矫枉过正了。过去,国家对婚姻干涉过多,婚姻本应属于个人自由。在民法中,只有登记的婚姻受到保护,事实婚姻不被承认。但刑法也将事实重婚纳入打击范围。这就是民法和刑法的冲突。应该保护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刑法是为了保护民法而诞生的,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应该得到严格的认定。

争用 (1)

受害者的情妇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陈豪律师:虽然舆论在对情妇大喊大叫,但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情妇。我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年轻女人和一个中年男人同居了很久,偶然发现这个男人有家室。于是她向警方举报了该男子的重婚罪。有关部门告诉我们,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而不是二奶的权益。结果,这个案子以失败告终。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似乎可以提出申诉。我觉得小三如果真的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争夺

将重婚罪改为破坏婚姻罪

侯国跃律师:我认为将重婚罪改为破坏婚姻罪更合适。这样就可以避免民法和刑法的冲突。更好地保护人权。同时可以在不侵犯私权的情况下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争夺

变非法同居为婚前同居

雷璐律师: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法学界就把未经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虽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但中国数以千计的未婚男女背负着这几十年的恶名;直到现在,仍然有中国人基于惯性思维,继续把这种恶名强加给他们。本世纪初,司法界只是简单地去掉了“非法”二字,却忽略了真正的“非法同居”,这是一个错误。

其实同居应该分为两类。一种是男女同居,没有配偶。这样的同居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违法;一种是配偶与他人同居,违反婚姻法规定,确实“违法”。司法机构在这个问题上的两种观点可以说是从一个错误的极端走向另一个错误的极端。为了避免再次伤害国人的心或者利用非法人,法界和司法界对此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界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仍应界定为非法同居;无配偶同居不能视为非法,也不能在《婚姻法》中被忽视、忽视或忽略。可以命名为“非婚同居”、“非婚同居”等。这是婚姻法规定的要让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冯律师:将非婚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侵犯。无缘无故背负“违法”恶名的人,很尴尬;法律“违法”很尴尬。

陈豪律师:没有必要在婚姻法中调整婚前同居或者非婚同居,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不需要在婚姻法中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同居可以分为“非法同居”和“同居”。

题目

二奶是否构成重婚

第一方:并非所有情妇都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上重婚罪的特点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衅;而情妇则被秘密掩盖。两者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构成犯罪

陈豪律师:如果证据充分,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给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关系的“公开性”,而只能证明双方的几个密友都知道这件事,这样的证据是相当勉强的。

题目

重婚罪的认定

第一方:重婚罪很难证明

苟婷律师: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很多案件只是以重婚罪立案,真正认定为重婚罪的并不多。原因是重婚罪在刑法中得到严格认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如果双方是以秘书或者保姆的身份同居,就更难认定了。

私家侦探拍摄的常用收集的短信、通话清单、照片、音像资料,包括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不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关键证据。司法实践中,关键证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邻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证人证言。但是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

第二方:重婚罪认定严格

侯国跃律师:这一定是矫枉过正了。过去,国家对婚姻干涉过多,婚姻本应属于个人自由。在民法中,只有登记的婚姻受到保护,事实婚姻不被承认。但刑法也将事实重婚纳入打击范围。这就是民法和刑法的冲突。应该保护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刑法是为了保护民法而诞生的,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应该得到严格的认定。

争用 (1)

受害者的情妇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陈豪律师:虽然舆论在对情妇大喊大叫,但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情妇。我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年轻女人和一个中年男人同居了很久,偶然发现这个男人有家室。于是她向警方举报了该男子的重婚罪。有关部门告诉我们,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而不是二奶的权益。结果,这个案子以失败告终。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似乎可以提出申诉。我觉得小三如果真的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争夺

将重婚罪改为破坏婚姻罪

侯国跃律师:我认为将重婚罪改为破坏婚姻罪更合适。这样就可以避免民法和刑法的冲突。更好地保护人权。同时可以在不侵犯私权的情况下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争夺

变非法同居为婚前同居

雷璐律师: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法学界就把未经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虽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但中国数以千计的未婚男女背负着这几十年的恶名;直到现在,仍然有中国人基于惯性思维,继续把这种恶名强加给他们。本世纪初,司法界只是简单地去掉了“非法”二字,却忽略了真正的“非法同居”,这是一个错误。

其实同居应该分为两类。一种是男女同居,没有配偶。这样的同居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违法;一种是配偶与他人同居,违反婚姻法规定,确实“违法”。司法机构在这个问题上的两种观点可以说是从一个错误的极端走向另一个错误的极端。为了避免再次伤害国人的心或者利用非法人,法界和司法界对此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界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仍应界定为非法同居;无配偶同居不能视为非法,也不能在《婚姻法》中被忽视、忽视或忽略。可以命名为“非婚同居”、“非婚同居”等。这是婚姻法规定的要让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冯律师:将非婚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侵犯。无缘无故背负“违法”恶名的人,很尴尬;法律“违法”很尴尬。

陈豪律师:没有必要在婚姻法中调整婚前同居或者非婚同居,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不需要在婚姻法中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同居可以分为“非法同居”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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