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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重婚罪,自诉重婚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仉巧夏 时间:2021-06-26 20:11:17浏览60次

多年来,我国法律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件,但在理论上或实践中不应列为自诉案件,而应规定为公诉案件。作者将在下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将重婚罪列为公诉案件的必要性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我们的法律绝对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不断打击重婚罪,重婚罪大大减少。然而,近年来,重婚现象再次抬头,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但被害人起诉被告人重婚罪刑事责任的案件很少,导致一些重婚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主要原因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起诉。我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不愿起诉的重婚罪不知所措,没有法律依据积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杨的妻子和结婚十几年,杨1984年外出经商,一直公开与张重婚,但知道杨和张是重婚,所以他并不反对。当地居民建议起诉与张重婚,但没有起诉,因为杨经常寄钱回家。认为自己老了,杨在家也没关系,只要杨经常寄钱回来就行。如果杨在起诉中被判了刑,不能把钱退回去,这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另一个例子是,姚在家里有一个合法的妻子,他和杨住在郊区的一个村子里。姚生活在两边,工作在两边。姚的妻子愿意默认姚的重婚行为,不愿意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姚的妻子认为姚的重婚行为对自己没有影响。如果她被判了姚的刑,那她身体不好,孩子还小。没有人从事生产来维持家庭生活,这对自己是不利的。综上所述,如果不将重婚罪纳入公诉案件的范围,那么部分重婚罪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造成部分地区重婚罪不构成犯罪的假象,从而导致重婚罪越来越多。为了杜绝重婚罪的丑恶现象,有效打击重婚罪,我认为将重婚罪规定为公诉案件是绝对必要的。

第二,重婚罪的客体决定了该罪不应归入自诉案件

重婚罪不同于轻伤罪、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这些犯罪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上诉权属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通常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如果不起诉,受害者才是受害者。是国家直接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神圣不可侵犯。任务形式的一夫多妻是非法的,法律绝对禁止。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的目的是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不受侵害,所以决定只要构成重婚罪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受未婚一方是否起诉的影响。如果将重婚罪的起诉权交给未婚一方,未婚一方不起诉,重婚罪就无法追究,重婚罪就无法解除和禁止,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仍在被侵害,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重婚罪不应归类为自诉案件,而应界定为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行使诉权,使所有重婚罪案件都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真正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

第三,重婚罪不具备自诉案件的特征

1.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但不能也不能调解重婚罪,法律不允许调解。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起诉后宣判前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但重婚罪的自诉人不能与被告人和解。

3.自诉案件,量刑后可以撤回起诉,但对于重婚罪不允许自诉人撤回起诉。

4.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反诉,重婚罪被告人没有反诉。

总之,重婚罪不具备自诉案件的任何特征。由于不具备自诉案件的特征,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件是矛盾的。因此,将重婚罪列为公诉案件更为合适。

多年来,我国法律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件,但在理论上或实践中不应列为自诉案件,而应规定为公诉案件。作者将在下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将重婚罪列为公诉案件的必要性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我们的法律绝对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不断打击重婚罪,重婚罪大大减少。然而,近年来,重婚现象再次抬头,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但被害人起诉被告人重婚罪刑事责任的案件很少,导致一些重婚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主要原因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起诉。我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不愿起诉的重婚罪不知所措,没有法律依据积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杨的妻子和结婚十几年,杨1984年外出经商,一直公开与张重婚,但知道杨和张是重婚,所以他并不反对。当地居民建议起诉与张重婚,但没有起诉,因为杨经常寄钱回家。认为自己老了,杨在家也没关系,只要杨经常寄钱回来就行。如果杨在起诉中被判了刑,不能把钱退回去,这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另一个例子是,姚在家里有一个合法的妻子,他和杨住在郊区的一个村子里。姚生活在两边,工作在两边。姚的妻子愿意默认姚的重婚行为,不愿意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姚的妻子认为姚的重婚行为对自己没有影响。如果她被判了姚的刑,那她身体不好,孩子还小。没有人从事生产来维持家庭生活,这对自己是不利的。综上所述,如果不将重婚罪纳入公诉案件的范围,那么部分重婚罪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造成部分地区重婚罪不构成犯罪的假象,从而导致重婚罪越来越多。为了杜绝重婚罪的丑恶现象,有效打击重婚罪,我认为将重婚罪规定为公诉案件是绝对必要的。

第二,重婚罪的客体决定了该罪不应归入自诉案件

重婚罪不同于轻伤罪、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这些犯罪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上诉权属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通常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如果不起诉,受害者才是受害者。是国家直接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神圣不可侵犯。任务形式的一夫多妻是非法的,法律绝对禁止。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的目的是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不受侵害,所以决定只要构成重婚罪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受未婚一方是否起诉的影响。如果将重婚罪的起诉权交给未婚一方,未婚一方不起诉,重婚罪就无法追究,重婚罪就无法解除和禁止,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仍在被侵害,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重婚罪不应归类为自诉案件,而应界定为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行使诉权,使所有重婚罪案件都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真正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

第三,重婚罪不具备自诉案件的特征

1.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但不能也不能调解重婚罪,法律不允许调解。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起诉后宣判前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但重婚罪的自诉人不能与被告人和解。

3.自诉案件,量刑后可以撤回起诉,但对于重婚罪不允许自诉人撤回起诉。

4.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反诉,重婚罪被告人没有反诉。

总之,重婚罪不具备自诉案件的任何特征。由于不具备自诉案件的特征,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件是矛盾的。因此,将重婚罪列为公诉案件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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